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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06浏览:2210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支部: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965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包括重庆市管编内人员、校管编内人员、校管编外人员以及各类特聘教授、兼职教师。

二、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是指对教职工禁止和限制的行为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课堂和其它公共场合以及各类网络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危及意识形态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污蔑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2. 危害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3. 在校园内宣传宗教教义、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和非法出版物。

4. 组织、鼓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5.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

6.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7.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8.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违法上访。

9. 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不当信息。

10.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

11.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方面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 在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平台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有违伦理道德不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4. 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5. 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 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7. 违反教学纪律,酿成教学事故,教学敷衍了事,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8. 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

9. 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10. 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招生就业、考试评卷、入党考察、班干选拔、奖(助、贷、补)学金评定、招标采购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 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

14. 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或不假外出。

1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从事影响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学术伦理道德方面

1.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

2.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3.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4. 发表研究成果时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5.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6.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7.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8. 在申报项目、奖励和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等工作者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9. 开展有违伦理道德的科学研究。

10. 未经批准,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接收资助。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程序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院部、专职科研机构、学术传播机构、校医院等二级单位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部和校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办(监察处)为监督单位。

1. 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监察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纪委办(监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 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纪委办(监察处)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组织部会同纪委办(监察处)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5. 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6.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 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罚

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言行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处理,取消其评奖评优、职称评审、职务职级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同时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1.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一)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制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二)师德师风建设的问责制

1.问责情形

对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2. 问责方式

二级单位出现上述问责情形,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书面检讨,学校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扣减绩效工资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965日印发


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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