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长师院办〔2016〕2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切实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见习、实训、毕业设计等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推动双方深度合作,实现广大师生产学研相结合协调发展的重要领地;是推动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实践基地建设思路
实践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发展目标及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质为中心;按照“内外并举、优势互补”的思路,分阶段分层次建立健全校内外实践基地。
第三条实践基地类型
(一)按性质分为教育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1.由学校与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等协商共同建设的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
2.由学校与行政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建设的非师范生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二)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和校外实践基地。
第四条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学校、教学院和基地依托单位三级联动机制,坚持“谁建谁管、资源共享、人才共育、责任共担”的原则,学校教务处是学校实践基地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各教学院是实践基地建设的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日常工作由基地负责。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坚持发展性原则。所建的实践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要求,应具备产学研相结合,多层次、多元化、合作内容丰富,能共同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六条坚持数量适当原则。实践基地的建设应立足本市本区、就地就近、辐射发达地区。要合理规划、按需设立、讲求成效、动态管理。原则上单个专业毕业年级的每个行政班(教学班)(人数在20至50人)需对应建立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实践基地,以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第七条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构建普通实践基地,创建校级示范基地和市级、国家级实践基地。“面”即建成一批覆盖各专业的、条件稳定、能服务教学实践的实践基地群;“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部分合作内容丰富、合作机制科学规范、合作状态稳定持久、合作效果良好的校级示范实践基地,从中择优创建市级、国家级实践基地,推进产教研相互融合,极力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建设条件
第八条师范生教育实习基地基本条件:教学水平较高、管理规范、师资力量较强、重视和支持教育实习工作,能满足教育实习教学的要求。
第九条非师范生实践基地基本条件: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提供足够的实习(实训)场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
第十条实践基地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应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学校优先支持办学层次高、软硬件设施相对完善、重视实践教学工作、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十一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应与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应具备学生实践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具有实践教学所需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条件。校级示范基地、市级和国家级实践基地还应初步满足我校师生从事科研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实践基地建设的组织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践基地的规划,发挥全局管理和组织协调作用;各教学院根据本学院专业发展规模,制定实践基地规划,充分发挥自身的各项优势,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基地依托单位作为直接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按基地建设考核评估标准相关要求规范建设。
第十三条实践基地建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做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
2.根据学校办学状况,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实践基地的布点与建设。
3.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践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4.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5.根据实习(实训)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基地共建单位,并安排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带队(指导)教师。
6.参加实习(实训)的带队(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实践基地共建单位权利和义务
1.在基地内设置一间管理办公室,命名为“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实践教育过程材料的归档。
2.制定科学可行的实习(实训)相关管理细则,配合学校制定实习(实训)计划。
3.提供实习(实训)必要的工作场所,积极争创优质实践基地。
4.按学校提供的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计划,指派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师范类教育实习应给每位实习生同时配备试教和试作指导教师。
5.对实习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评,评定成绩,写出鉴定意见。
6.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践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7.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制定实践教学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负责实习(实训)学生安全保障、流行病的预防和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带队(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8.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力协调妥善安排实践教学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事宜。
9.符合条件可向学校申报创建校级示范基地和市级、国家级实践基地。
第五章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学科专业特性、校地资源条件及教学院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改革校内外实践教育模式
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育方案,积极推动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学校和参与共建的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标准、共同完善实践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共同组建实践教育教学团队、共同实施实践教育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育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基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实践基地应具有一定开放共享性,除了接纳对口专业的学生,还应向全校其他专业学生开放。
第十八条保障学生安全
实践基地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施,制定相关安全保护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第十九条在实践基地建设及运行期间,相关教学院应建立完整的基地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含学历、职称证书等)、教学内容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践记录、实践报告、其他各类成果等。
第六章建设程序
第二十条基地建设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基地建设的调研→基地建设的申报审批→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与基地授牌。
第二十一条基地建设的调研
教学院与意向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求,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基本符合实践基地条件的单位进行认真充分调研和实地考察论证。
第二十二条基地建设的申报审批
师范类实践基地建设由教务处或教学院提出申报,非师范类实践基地由各教学院申报。申报单位填写《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教务处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基地协议书的签订与基地授牌
(一)实践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学校、实践基地各执两份。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在3-5年。
(二)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定协议后,由学校为实践基地授“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牌匾,牌匾按学校规定设计制作。各教学院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授牌。
第七章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践基地按照“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申报教学院在教务处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践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对协议到期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学院应加强与实践基地沟通,共同做好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经验交流与研讨、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定期在建成的实践基地中遴选优秀实践基地作为校级示范基地。授“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示范基地”牌,推荐参评“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
第八章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实践基地资格年度审查制度,由教务处牵头,会同相关教学院对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标准见《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考核评估标准》。对不合格的实践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消;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包括:新建实践基地建设费、基地管理运行费、示范基地建设费和与检查评估相关的费用等。经费的开支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新建实践基地建设费和使用且评估合格的基地管理运行费,由教务处划拨到教学院。
第三十一条示范基地建设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践基地的实习(实训)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改善等。
第三十二条基地检查评估相关的费用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开支范围包括:基地调研、基地检查与评估、组织基地建设研究会议、实习(实训)安排和基地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江师范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长师院办〔2007〕136号)作废。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协议书
附件3:长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考核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