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教职工生育假的通知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2-03-16浏览次数:3034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关于调整教职工生育假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生育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假时长及计算办法

1.产假: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可连续休假17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教职工在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计入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连续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连续休假42天。产假中遇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不额外增加休假天数。

2. 护理假: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连续请护理假20天,护理假中遇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不额外增加休假天数。

3.育儿假: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女方在产假、男方在护理假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是在子女六周岁前,夫妻双方可以每年各累计休5-10天育儿假。两种育儿假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叠加享受;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育儿假,但双职工不能双方同时享受。

4.哺乳假: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节育手术假: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放、取宫内节育器等各种节育手术后休假,按手术记录、医嘱及医院休假证明办理。

二、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211125日起执行,20211125日仍处于国家规定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按本通知执行。

三、其他事项

1. 教职工生育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学校生育假原有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 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113


















2022114日印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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