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师德失范案例通报(3)
一、我校教师谭某,在论文发表中存在代投代写的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长江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重庆市市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给予谭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从教师四级岗位降至六级岗位;在全校通报谭某师德失范行为,责成谭某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所在学院取消谭某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资格;取消谭某2024年12月5日前评奖评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人才计划、研究项目等申请资格;在处分期内(2021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谭某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基础绩效工资固定部分和基础绩效奖励部分及超额绩效均按50%执行。
二、张某于2021年秋期开学后擅自向学生收取购买乐器费用,数额较大,引起学生及家长投诉。其行为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长江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三条、《重庆市市属高校及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相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在全校通报张某师德失范行为,责成张某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张某在2023年12月5日前评奖评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人才计划、干部选任、项目申报等申请资格;在处分期内(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张某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基础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80%执行,基础绩效奖励部分及超额绩效按50%执行。
学校将持续加大师德师风相关线索的查处和通报力度,巩固师德师风治理成果,希望广大教师引以为戒,不断涵养高尚师德,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